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现在是否有效
现在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部分有效,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2014年7月16日起失效。【失效条款】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 ,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 ,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执行现行有效文件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全文失效。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一直使用的是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详见如下 : 注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实施,主要依据《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完工产品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以及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不再有预售收入的表述、该文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什么是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
〖One〗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规定 ,企业在销售未完工的开发产品时,需先估算计税毛利率,据此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作为预计毛利额。开发产品完成后,企业需结算计税成本,同时计算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 。在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存在差异时,应将此差异计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Two〗、预计毛利额是指企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 ,基于其业务活动预期能够实现的毛利总额。毛利额是企业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后的余额 。预计毛利额则是企业根据市场预测、历史数据 、行业趋势等因素,对未来的盈利水平进行的预估。它是企业制定经营计划、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首先,预计毛利额反映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Three〗、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未完工产品时 ,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并将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当开发产品完工后 ,企业应结算计税成本,计算实际毛利额,将预计毛利额与实际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实现预计毛利额向实际毛利额的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利息如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 ,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六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 、费用和损失。
贷款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要取决于向谁借的款以及借款的金额。
首先,若房地产企业向股东借款 ,则该借款应认定为关联方借款 。依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需符合特定比例和税法规定,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向金融企业借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期间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 ,可以扣除。《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建造产品期间的利息支出可直接扣除 。
可以的,企业的贷款利息 ,只要有相关的借款合同,其利率在正常范围内,且款项是用于企业的日常经营发生的 ,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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