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31号?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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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31号文预算造价法和直接成本法的具体解释

〖One〗、国税发31号文中提到的预算造价法和直接成本法的具体解释如下:直接成本法: 定义:直接成本法是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的方法 。 应用:该方法主要用于将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按照各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相对比例进行分配。

〖Two〗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 。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Three〗、借款费用如涉及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 ,则应采用直接成本法或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方法则由企业自行确定,以确保成本分摊的灵活性和合理性 。

回迁房项目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有哪些不同

〖One〗、第一期回迁房视同销售处理,销售收入为:40×150×3000=1800(万元)。

〖Two〗 、非货币形式补偿的公允价值确认以非货币形式(如回迁房)支付的补偿支出 ,需按公允价值确认成本。例如 ,回迁房建造支出应按市场价或评估价计入开发成本 。 税费缴纳与分摊处理税费核算:拆迁补偿费用按同期同类市场费用计入开发成本,并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Three〗、回迁房在税务处理上同样被视同销售,需要按照市场价来确认收入。同时 ,回迁房的成本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这有助于企业合理规划税务成本 。此外,在会计核算方面 ,回迁房作为非货币性补偿,需要按照公允价值来确认收入,并将建造成本冲减开发成本。

〖Four〗 、房屋产权置换业务会计处理特性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回迁房换入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应视同“购买”和“销售 ”两笔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Five〗、房屋产权置换业务会计处理特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回迁房换入被拆迁人的拆迁房 应视同“购买”和“销售”两笔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

〖Six〗、该费用一般是由于企业管理上的原因导致开发经营安排不当造成的 ,因此属于企业的管理成本,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如果由于其他客观且偶然的原因导致的,也可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 ,但不管何种情况,会计处理都把土地闲置费计入了企业“当期损益”。

关于审查废止国税发[2009]31号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书

关于审查废止国税发[2009]31号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书 答案:本纳税人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0号令)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正式提请审查废止国税发[2009]31号规范性文件 ,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现在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部分有效 ,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2014年7月16日起失效 。【失效条款】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 ,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实施,主要依据《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完工产品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以及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一直使用的是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详见如下 : 注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国税发(2009)31号的第二十六条规定:“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一)可否销售原则 。。”即第二十六条规定是一般总原则,而第三十三条规定例外特殊原则。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先按第二十六条规定,有特殊情况时才执行第三十三条规定 。

第42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主任 何立峰 2021年3月27日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 ”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我委组织开展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对地下车位成本分摊的规定

若车位不能办理产权(如人防车位) ,则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在住宅的可售面积中分摊 。计算公式为:地下车位开发成本=开发成本发生额÷(住宅可售面积+地下车位可售面积)×地下车位可售面积。

需分摊成本依据产权属性:产权车位可办理独立不动产登记,属于可售资产 ,根据“成本分摊即权利转移”原则 ,其成本需单独核算或按比例分摊。税务要求: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产权车位销售收入需纳入清算,对应成本可扣除 ,且需按“总可售面积分摊法”或“独立成本核算 ”模式分摊开发成本 。

一种观点认为非人防车位不应分摊成本,而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这一观点主要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 ,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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